“眼见”是否真的“为实”?在我们身边的农贸市场,卖相普通的蔬果肉类在泛着特殊色温的“生鲜灯”加持下,瞬间成了光鲜诱人的“卖家秀”——“生鲜灯”下好“颜色”,使用“生鲜灯”对在售食用农产品进行“美颜”,即便是不新鲜的蔬果肉类,也能摇身一变成为“极品”。别看只是一盏小小的“生鲜灯”,背后却是事关食品安全的大问题。
2023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法条链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摸排线索中发现,县城内某超市、个别肉食店的商户在售卖生肉过程中违规使用“生鲜灯”,该照明灯光呈现红色,易使生鲜肉真实色泽产生明显改变。在“生鲜灯”照射下,能刺激消费者购买欲,误导消费者感官判断,让消费者不易辨别食用农产品是否新鲜,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汾西县人民检察院遂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堵塞监管漏洞,同时加大对经营者的宣传引导,消除商家滥用“生鲜灯”行为,确保“生鲜灯”禁令在县域食用农产品市场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堵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漏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都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下一步,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将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暗访督查机制,对“生鲜灯”整改问题进行常态化“回头看”,确保整治工作落地见效。